【1011112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&高雄縣教師會新聞稿】

 

陳菊市長團隊打壓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三部曲:封殺幹部、收回會址、調查公假。

陳菊市長,人權市長,勞工之母,前勞委會主委,竟不斷地對工會進行不當勞動行為!

 

●廖建中(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)

 

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,本於組織宗旨和教育良知,不斷地對高雄市教育提出興革意見,這樣的作為,已經得罪高雄市教育主管機關,當局視為眼中釘、肉中刺,針對工會進行一系列的打壓!

 

陳菊市長,號稱「人權市長」、「勞工之母」,曾經擔任勞委會主委,竟不斷地對工會進行不當勞動行為!陳菊市長的教育團隊打壓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三部曲:封殺幹部、收回會址、調查公假。

 

●第一部曲【封殺幹部】:禁止【劉亞平理事長】、【廖建中副理事長】擔任教育相關委員、參加高雄市教育政策之諮詢及出席相關教育行政會議。

 

●第二部曲【收回會址】:針對我們的會址,無視相關協商或契約的存在,要求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搬離現址!

 

●第三部曲【調查公假】:針對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理監事及會務人員的會務公假全面進行清查,意圖限制或打壓?

 

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,敢於得罪威權,不接受官方摸頭,所以【高雄市政府】的打壓,持續沒有斷過。【高雄市政府】這一波企圖對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會務公假打壓,已經是【高雄市政府】對我們第三部曲的打壓了!

 

【陳菊市長】接見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」短短8個小時之內,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」隨即配合「上意」,將白色恐怖的黑手伸進工會,「急急如律令」地對各級學校展開白色恐怖調查工會會務假行動,相關資料如下:

 

●101年10月19日,中午11時,【陳菊市長】接見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」。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」向【陳菊市長】檢舉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並未向教育局提出報備,直接在學校端取得會務假!

 

●101年10月19日(五),19:28,教育局人事室隨即很有效率的對全市349校發出公告標題「會務假調查表」的公告,公告內容:「為了解學校核予各類團體相關會務假之情形請各校速於本(101)年10月23日(二)中午前填列599號表單。」全面調查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相關人員的會務公假。

 

●101年10月24日(三)8:48,教育局人事室再次對全市349校發出公告標題「請速填報會務假調查表(599號表單)」的公告,公告內容:「請尚未填報會務假調查表之學校速於本(101)年10月23日下班前填列599號表單,如無是類情形者,也請填寫〝無〞。謝謝!如已填報者請忽略。」

 

●101年11月5日(一),「教育局人事室」閒閒沒事,對調查表沒填清楚或完整的,一一打電話連絡學校人事甚至接打電話聯絡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的理監事。

 

中央主管機關對教師組織的會務公假,不管是教育部針對教師會的會務公假,還是勞委會針對教師工會的會務公假,都有公文明確的規定,教師請假的核准權責在學校,教育局應該無權干涉和刁難。

 

陳菊市長團隊展現「超高行政效率」,調查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的會務公假情形,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」中午向陳菊市長檢舉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的會務假問題,教育局晚上馬上發出「會務假調查表」,中午剛剛反映,晚上全面徹查,行政效率驚人!

 

【陳菊市長】,人權市長?勞工之母?現在竟然全面調查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的會務公假,讓擔任工會幹部的教師產生「寒蟬效應」,曾經被「白色恐怖」手段對待過的【陳菊市長】,似乎已經打算用「白色恐怖」手段來箝制工會?

 

根據嘉義市教師職業工會提供的「全國各縣教師工會會務假的資料」,台灣目前有13個以上的縣市工會由縣市政府補助全額或部份代課鐘點費,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相關人員的會務公假符合法令,還自行負擔會務公假的代課鐘點費,沒拿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一毛錢,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竟然還要全面清查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所有人員的會務公假,似乎有點恫嚇的意味。

 

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打算透過所謂的「高雄市各級教師會運作注意事項」,要求「高雄市教師會」的教師會幹部請假要經教育局同意、「高雄市教師會」開會要報教育局「備查」,連「高雄市教師會」開會的會議記錄也要報教育局「備查」。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」這荒謬的注意事項,不僅和相關規定違背,而且逾越權限要求「人民團體」開會要「備查」、「會議記錄要備查」,簡直是大搞「白色恐怖」!

 

「高雄市政府」和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」這一連串白色恐怖霹靂手段,是【陳菊市長】授意?還是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」揣摩上意?【陳菊市長】,不是「人權市長」嗎?不是「勞工之母」嗎?怎麼會企圖打壓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的會務公假呢?怎麼曾經被「白色恐怖」手段對待過的【陳菊市長】,怎麼現在也會用「白色恐怖」手段來箝制工會?

 

●新聞聯絡人:廖建中(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、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)

 

整理相關公文和事件如下:

 

●●●1010712行政院勞委會回覆:教師工會和雇主約定理監事會務假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可●●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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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bject: 行政院勞委會回覆--教師工會和雇主約定理監事會務假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可

 

您好:101年7月6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。

查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:「工會之理事、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,工會得與雇主約定,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。」,故依規定工會如認為其理事、監事有於工作時間辦理會務之必要得與雇主約定一定時數之公假,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,則依工作規則、勞動契約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處理。

 

另查團體協約法第10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:「三、一方當事人為前二款以外之政府機關(構)、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,應經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可。但關係人為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者,應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可。」係指團體協約一方當事人具上開身分者,於團體協約簽訂前,應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可,台端所提一方當事人雖為公立學校,惟如非簽訂團體協約,當無需依團體協約法第10條之規定,於簽訂前取得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可。台端如仍有疑義得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電洽本會02-85902866洽詢。

 

行政院勞工委員會 敬啟

 

●●●951013教育部函:所詢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疑義乙案●●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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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  函

受文者:桃園縣教師會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

發文字號:台人(二)字第0950289229號

主旨:所詢教師會幹部會務期間申請公假疑義乙案,復請  查照。

 

說明:

一、復  貴府95年8月18日府教學字第 0950244123號函。

二、查本部95年5月8日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0款規定略以,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,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,經學校同意者,給予公假,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。為促進教師組織之專業成長,以協助學校提昇教師專業知能,爰教師會幹部處理會務,如符合前開教師請假規則規定並經學校同意者,得核予公假。本案仍請秉權責依上開規定核處。

 

正本:桃園縣政府

副本:桃園縣教師會(兼復95年9月13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85號函及同年月22日九十五年縣教師字第192號函)、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(兼復95年9月21日九五全教秘字第95530號函)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各縣市政府(桃園縣政府除外)、部屬學校(含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)、本部法規會、中部辦公室、人事處

 

部長杜正勝

 

 

●●●【陳菊市長】配合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」企圖打壓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會務公假大事記●●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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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101年10月19日(五)18:12:24,發出【KTU&KTA電子報】新聞稿_拜會市長有成,本會多項教育訴求獲支持!

表示在11時拜會市長。

http://163.32.127.2/newsletters.php?action=preview&id=1139261

●101年10月19日(五)19:28,教育局人事室隨即很有效率的對全市349校發出公告標題「會務假調查表」的公告,公告內容:「為了解學校核予各類團體相關會務假之情形請各校速於本(101)年10月23日(二)中午前填列599號表單。」

●101年10月22日(一)11:51:35,發出【KTU&KTA電子報】市長恍然大悟,教育局應自省!

五、今年本會會務幹部之會務假,循例依《教師會運作注意事項》向教育局報備,但教育局一拖再拖,導致部分幹部無法及時取得會務假。但另一教師組織並未向教育局提出報備,卻仍直接在學校端取得會務假,教育局此作為,很難令人心服!

http://163.32.127.2/newsletters.php?action=preview&id=1139262

●101年10月22日(一)13:14,發出【牛奶瓶報報】行政院勞委會回覆--教師工會和雇主約定理監事會務假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可

●101年10月23日(二)6:53,發出【牛奶瓶報報】「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」(高雄市教師會)自我矮化,還「無厘頭地」向陳菊市長告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的御狀!

●101年10月24日(三)8:48,教育局人事室再次對全市349校發出公告標題「請速填報會務假調查表(599號表單)」的公告,公告內容:「請尚未填報會務假調查表之學校速於本(101)年10月23日下班前填列599號表單,如無是類情形者,也請填寫〝無〞。謝謝!如已填報者請忽略。」

●101年11月5日(一),「教育局人事室」閒閒沒事,對調查表沒填清楚或完整的,一一打電話連絡學校人事甚至接打電話聯絡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的理監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