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會議報告】1020110高雄市國中小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研商會議報告

報告人:潘如梅(詳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)

 

●時間: 102年1月10日(星期四) 下午14時30分

●地點:高雄市左營區新莊國小2樓會議室

●主持人:王副局長進焱

●本會代表:潘如梅、劉延興

 

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在召本次開會議前即發表【針對1020110「高雄市國中小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研商會議」之意見】,其中說明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,請教育局應依法辦理,以維護特教教師的權益。

 

這個會議,主要是訂定特教班教師的每週授課節數,但教育局開會通知單上的出席者計有3個學者、3個身障團體、5個家長團體、1個校長協會、9個學校校長等代表,光教育局自己就派了6個人員,而代表教師的團體只有2人,教育局大陣仗的請這些人開會,可能想看看家長團體是否會站在學生的立場,提高教師的基本授課節?但與會者大多均有共識,應本公平原則訂定教師授課節數。

 

此次會議後經主席裁示,定位為意見收集,並授權教育局另行簽請教師、學校校長、學者、家長團體及高雄縣、市教師會各派代表開會研議102學年度特殊教育學校(班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規定,101學年度依現況辦理。

 

PS:會中插曲,有家長團體代表表示,此次會議是依據教育部101年12月21日公文表示:「特殊教育學校(班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與普通班教師一致,不應高於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。」但這決議是依據「教育部部長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會」紀錄決議辦理。」顯然教師工會是癥結所在,何以高雄市教師會和高雄縣教師會還在此主張不要與普通班一致?本會隨即發言聲明,並未加入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,非屬其會員工會,並未參與其會議,故不代表本會立場,並堅定聲明本會主張。

 

壹、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主張重點如下:

一、教育局於100年3月6日及100月7月20日所發出的公文,其違反行政程序,自不能當做國中小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依據,應回歸國中或國小「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」中相關附表規定「教師每週授課節數」,如修正自應循相關程序修訂「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」之行政規則,不得逕依職權命令以公文規定,以符法制。

二、依據教育部101年1月18日臺特教字第1010011723號函說明四規定:「各級主管教育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準用『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』及『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』自行訂定公私立國中小特殊教育學校(班)教師(含導師)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。」再依據『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』規定: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為原則,且不得超過20節之上限。兼任導師者,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4節至6節為原則。」

三、國中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課稅前規定:「導師:12;專任教師:16」,課稅後未調整;且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:「導師:國文科12,其他類科13;專任教師:國文科16,其他類科18。」依上開「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」與「比照國中科導師12節,專任教師16節」規定,目前與普通班一致,自不應調整。

四、國小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目前規定:「導師:16;專任教師:18」,而依上開「不得高於實施課稅前之授課節數」與「導師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4節至6節為原則」之規定,未期衡平,故應比照國小普通班及國中特教班差距4節,所以應修正為「導師:14;專任教師:18」。

 

貳、臨時動議:

提案:建請教育局另行訂定「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」規定。

提案人: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

說明:目前國中小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規定,分別依國中、小「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」中,僅以附表規定授課節數,但特教班相關課務編排與實施方式規定顯有別於普通班,建議另訂之。

辦法:如說明。

決議:同意,另案研議。

 

叁、會後建議:

一、有關國中小附表附註分別規定:「99學年度以前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,其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表辦理。」部分,依據教育部訂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」第14條規定:「98學年度以前已設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,得依本標準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。」故99學年度起,各國中應無此類班別之設立,其規定條文應刪除;而於國小該班別101學年度目前應僅剩6年級為最後一屆,但應修正為「98學年度以前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