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會議報告】1020115研商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101學年第2學期每週授課節數相關事宜會議報告
報告人:潘如梅(詳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紀錄為準)
●時間:102年1月15日(星期二) 上午9時0分
●地點: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室
●主持人:范科長淑媚
●本會代表:潘如梅
這個會議,主要是依據教育局於102年1月10日假本市新莊國小召開之「高雄市國中小特殊教育學校(班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研商會議」有關會議議程中的【案由二】部分,後決議:「本案由研議小組提出方案後再議。」所以有這次會議的召開。這個研議小組找了高雄縣、市教師會代表和2位國中特教班教師代表與會,與會代表全無國小特教班教師,只好由我這位國小普通班教師代為發聲,爭取公平合理之權益。
PS:會中插曲:
1. 國中基層教師代表均表示,授課節數不宜再往下作調整維持現況。所以,學校端依據教育局101年7月20日所發公文排定課務,核算超鐘點本來也沒問題,只是到後來教育局陸續發了幾份公文,反造成學校支領鐘點費的混亂。(誰是始作俑者?)
2. 會中大家有共識教育部補助課稅配套經費和教師超鐘點支領,應為二碼事,所以,國中基層教師代表表示,「高雄市職業工會」(高雄市教師會)給陳菊市長錯誤的訊息,造成市長承諾補助,應說明清楚。當場「高雄市職業工會」(高雄市教師會)代表表示,這要回去向理事長和主任報告。(與會的基層教師也認為要支領合法的鐘點費,不該浪費公帑,誰去為少數國中特教教師去爭不該領的鐘點費?)
壹、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主張重點如下:
一、教育局於101月7月20日的公文(如附件檔)有關國中小各類特教班101學年度上學期授課節數編排規定,其附表僅能定位為重申提醒,故國中小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之依據,應回歸國中100年12年27日或國小101年8月8日函頒之「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」中相關附表規定辦理,在未依行政程序修正之前,自仍依據該要點所附之各附表為國中小各教師「每週基本授課節數」規定,以符法制。所以,國中小各類特教班101學年度第2學期授課節數編排規定,依現況辦理,即國中專任16節,導師12節;國小專任18節,導師16節,為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。
二、有關教育局於101月12月26日以高市教特字第10139316900號函(如附件檔)達各國中,有關國中特教班專任教師每週授課實際達16節,補助支領2節鐘點費乙案,本會聲明與今日討論授課節數無關,不應在此會議討論,特教班專任教師得否支領補助款,請教育局自行秉權責發文說明補助事宜,本會不會為此背書。
三、有關教育部實施「調整教師授課節數」配套方案,補助「課稅配套經費」係按班級數與教師數計列核定各校補助款,建議教育局應整合以學校為單位核算補助款,不要切割為普通班與特教班分別補助,以利學校統籌支應相關費用。
貳、會議討論案由:有關本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101學年度第2學期每週授課節數乙案,提請討論。
擬辦:
一、101學年第2學期本市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,比照101學年第1學期辦理,如下頁兩表。
二、101學年第2學期國中特殊教育班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,比照本局101年12月26日高市教特字第10139316900號函辦理。
決議:
一、依本會建議,發文重申依據國中100年12月27日及國小101年8月8日公文附表規定辦理,並檢附相關附件。
二、依附件所列之授課節數為基本授課節數,教師授課節數需超出基本授課節數方可支領超鐘點費用。
叁、未來102學年度起特教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劃:
一、教育局將另行訂定「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」,並參酌其他縣市所訂之內容,草擬版本召開會議研議。
二、為免家長有降低教師授課節數,恐有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疑慮,將朝訂定學生學習節數與班級教師實際授課節數規定,教師基本授課節數維持現況,做為本研議小組所提之乙方案。(按教育局將提甲方案)
PS:此部分,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再次聲明應公平合理對待國中小特教班教師,提出國小應比照國中特教班導師與專任差距4節,所以應再減2節,教育局表示為丙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