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日會議定位為意見收集,主要係針對教育局所擬「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」草案版本內容(含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)做討論,特教科未做任何具體決議。
【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】(高雄縣教師會)於今日會議中的主張及建議如下:
一、教育局所提實施要點草案版本文字內容逐條討論後,應再就條文內容有關學生學習節數、教師授課節數及教學排課原則等,作整體邏輯編排調整。
二、國中部份:教育局所提版本為:「【課稅前】比照普通班『其他類科』教師節數(專任20節,導師15節),【課稅方案】專任18導師13。」但本會提出:「應比照『國文科』教師節數(專任18節,導師14節),而【課稅方案】即為專任16節,導師12節。」
三、國小部份:教育局所提版本為:「【課稅前】比照普通班教師節數(專任22節,導師20節),【課稅方案】專任20節,導師18節(此部分教育局表示,教育部僅補助2節課稅減授節數的經費,所以導師只能減2節)。」但本會堅決表示既然特教班的標準要與普通班一致,目前普通班導師節數為16節,自應比照辦理,故【課稅方案】應為專任20節,導師16節。
轉貼教育部兩份公文:
●●●1011221教育部公文●●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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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
發文字號:臺特教字第1010239809號
主旨:建請貴局(府、辦公室)所訂定之轄管特殊教育學校(班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與普通班教師一致,不應高於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,請 查照。
說明:依據本部101年12月21日臺研字第1010233329號函發「教育部部長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會」紀錄決議辦理。
正本: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、本部中部辦公室
副本: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、本部國教司、教研會、特殊教育小組
●●●1020129教育部公文●●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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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函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
發文字號:臺教授國字第1020001902A號
主旨:重申貴局(府)所訂之轄管特殊教育學校(班)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與普通班教師一致,不應高於普通班教師授課節數,請 查照。
說明:依據本部101年12月21日臺研字第1010233329號函發「教育部部長與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暨所屬會員工會理事長座談會」紀錄決議辦理。
正本: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、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
副本: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、教育部國民教育級學前教育署